30 依據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下列何 者不在學生輔導諮詢會的法定委員名單內?
(A)教師代表之輔導老師
(B)學生自治會之學生代表
(C)學者專家之精神科醫師
(D)學校行政人員之輔導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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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56), C(187), D(11), E(0) #304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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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0476
資料來源:https://law.mo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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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9184
本法第5條說明輔諮會成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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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0003

學生輔導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 5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C)、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D)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A)、家長代表、相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ps.同份試卷第24題「(D)各級主管機關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時,應邀請包括精神科醫師在內之學者專家」有提示,即為本題「(C)學者專家之精神科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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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89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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