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學生輔導法規定,專業輔導人員係指具備何種資格?
(A)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B)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C)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 20 學分以上之專任教師
(D)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 20 小時以上之專任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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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9), B(518), C(125), D(43), E(0) #1023545
統計: A(179), B(518), C(125), D(43), E(0) #1023545
詳解 (共 3 筆)
#1243822
第三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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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5769
學生輔導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但不包括矯正學校。
二、輔導教師:指符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輔導教師資格,依法令任用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A)
三、專業輔導人員:指具有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主管機關或學校依法進用,從事學生輔導工作者。(B)
前項第二款輔導教師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發布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第 2 條
國民小學輔導教師之資格如下:
一、專任輔導教師:
(一)於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五學年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輔導、諮商、心理相關系所組畢業(包括輔系及雙主修)且具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同時具輔導(活動)科或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及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
2.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自一百零六學年度起,應具有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二、現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輔導教師,應依下列專業背景之優先順序選任:
(一)具備擔任專任輔導教師資格。
(二)修畢輔導四十學分。
(三)修畢輔導二十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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