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民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C)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D)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統計: A(1307), B(561), C(1717), D(159), E(0) #3143698
詳解 (共 5 筆)
(A)第 349 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B)第 352 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C)第 351 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D)第 354 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瑕疵擔保責任
依照民法第354條第1項,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也就是賣家須要向買家擔保,出賣物不會滅失或出賣物不會減少價值
民法第351條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買的東西有瑕疵 出賣人有何責任?
指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如出賣人未盡此項義務,買受人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解除契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等。例如租了停車位,卻因出租人個人土地糾紛,該停車位遭第三人告知不得停放車輛,造成租賃者無法停車,停車權利受損,而出租方也無法解決問題,此時則可要求解除各項契約之約定
(A)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 正確
? 白話解釋:
賣東西的人要保證這東西真的可以賣,不是別人的東西,也沒被設定抵押或是被法院查封。
? 舉例:
你買了一台二手機車,後來有個人說那是他之前抵押給朋友的車,不能賣。這時,賣你機車的人就要負責,因為他沒保證這車沒權利問題。
(B) 債權之出賣人,原則上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不負擔保責任
✅ 正確
? 白話解釋:
如果你買的是「別人對某人的債權」,那原則上賣你的人不保證那個債務人還得出錢來。
? 舉例:
你買下別人對小明的債權(比如說借據),但小明早就破產沒錢還。原則上,賣你債權的人不用賠你,除非你們有特別講好「一定要能收回來」。
(C) 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有權利之瑕疵者,原則上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
❌ 錯誤
? 白話解釋:
如果你在買東西時就知道它有權利問題(像是有抵押),原則上賣你的人不用負責,因為你已經知道了。
? 舉例:
你買房時知道這間房子已經被抵押給銀行,事後不能說「你怎麼沒保證這房沒問題」來怪賣方,因為你事先已經知道。
(D) 出賣人應擔保其物無滅失或減少其預定效用之瑕疵
✅ 正確
? 白話解釋:
賣的人要保證東西沒壞,能正常使用。如果這東西有問題讓它無法用,就要負責。
? 舉例:
你買一台洗衣機,結果送來發現根本不能洗衣服,馬達壞了。這就是「物之瑕疵」,賣家就要負責修理、更換或退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