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刑罰當中的褫奪公權,係剝奪下列何種權利:
(A) 參政權
(B) 公務人員資格
(C) 公職候選人資格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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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23), D(140), E(0) #874374

詳解 (共 1 筆)

#1284101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十六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其它法律的消極資格另當別論。
(建議可以修改 因為目前被褫奪公權者
是不可以擔任公務員以及參選公職,但是可以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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