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前,未訂定 危害防止計畫,導致作業勞工傷重死亡,係屬災害之何種原因?
(A)直接原因
(B)間接原因
(C)基本原因
(D)過失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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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7), B(813), C(758), D(65), E(0) #3217344
統計: A(117), B(813), C(758), D(65), E(0) #3217344
詳解 (共 2 筆)
#6287641
災害發生原因
直接原因:人體直接接觸能量或危害物。
① 能量:如機械能、電能、化學能、熱能、輻射能等。
② 危險物:如爆炸性物質、易燃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毒性物質等。
③ 有害物:如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等。
間接原因:可分為「不安全的行為」與「不安全的環境」。
① 不安全的行為(人為缺失)
-未經授權任意操作儀器。
-不適當的操作儀器,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不使用個人防護具,或使用不適當的防護具。
-不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以不適當的姿勢抬舉物品。
-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
-在工作中開玩笑。
② 不安全的環境(外部狀況)
-工具、機器或設備有缺陷。
-有火災爆炸之虞的工作場所。
-具高度噪音的工作環境。
-照明刺眼或照度不足的場所。
-通風換氣不良。
-缺氧場所。
-暴露於有害輻射場所。
-安全通報、警報系統不良。
基本原因:潛在管理系統的缺陷造成管理上缺失。
① 安全衛生政策:如未訂定安全衛生政策。
② 安全衛生管理:如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③ 未提供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器材。
④ 溝通協調:如未使勞工充分了解職責與工作環境狀況。
直接原因:人體直接接觸能量或危害物。
① 能量:如機械能、電能、化學能、熱能、輻射能等。
② 危險物:如爆炸性物質、易燃性物質、氧化性物質、毒性物質等。
③ 有害物:如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等。
間接原因:可分為「不安全的行為」與「不安全的環境」。
① 不安全的行為(人為缺失)
-未經授權任意操作儀器。
-不適當的操作儀器,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
-不使用個人防護具,或使用不適當的防護具。
-不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以不適當的姿勢抬舉物品。
-飲用含有酒精的飲料。
-在工作中開玩笑。
② 不安全的環境(外部狀況)
-工具、機器或設備有缺陷。
-有火災爆炸之虞的工作場所。
-具高度噪音的工作環境。
-照明刺眼或照度不足的場所。
-通風換氣不良。
-缺氧場所。
-暴露於有害輻射場所。
-安全通報、警報系統不良。
基本原因:潛在管理系統的缺陷造成管理上缺失。
① 安全衛生政策:如未訂定安全衛生政策。
② 安全衛生管理:如未訂定標準作業程序。
③ 未提供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器材。
④ 溝通協調:如未使勞工充分了解職責與工作環境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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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140
局限空間危害防止計畫規定在設施規則第29條之1,其母法在職安法第6條第1項,屬防災應採取之設施,故屬間接原因
基本原因只有以下8項:
1.未設置職安人員(職安法第23條)
2.未執行職安管理事項(職安法第23條)
3.未實施自動檢查(職安法第23條)
4.未訂定工作守則並報備(職安法34條)
5.未實施教育訓練(職安法32條)
6.未實施風險評估(職安法第5條第2項)
7.未實施危害告知(職安法第26條)
8.未實施共同作業管理(職安法第27條)
1.未設置職安人員(職安法第23條)
2.未執行職安管理事項(職安法第23條)
3.未實施自動檢查(職安法第23條)
4.未訂定工作守則並報備(職安法34條)
5.未實施教育訓練(職安法32條)
6.未實施風險評估(職安法第5條第2項)
7.未實施危害告知(職安法第26條)
8.未實施共同作業管理(職安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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