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確定之終局判決
(B)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C)和解或調解
(D)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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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85), C(125), D(1030), E(0) #17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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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863
強制執行法第四條: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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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263
第 4 條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
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
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
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
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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