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執行名義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A)確定之終局判決
(B)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
(C)和解或調解
(D)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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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117), C(166), D(1344), E(0) #2167488

詳解 (共 3 筆)

#3768149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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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2337
執行名義之取得即是向法院聲請確定銀行債權...
(共 10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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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1610

非執行名義【存證信函】【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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