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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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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26-50)#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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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0年 - 100 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26-50)#4569 |
科目:
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0年 - 100 交通事業鐵路、公路、港務升資考試_士級晉佐級_各類別:中華民國憲法大意(26-50)#4569
年份:
100年
科目:
升資考/士級晉佐級◆中華民國憲法大意
28.依憲法第77條之規定,司法院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以及下列那一事項:
(A)司法官之罷免
(B)政務官之解職
(C)公務員之懲戒
(D)總統、副總統之罷免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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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卓泓均
B3 · 2017/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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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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