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認為,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何種自由保障之範圍?
(A)出版自由
(B)言論自由
(C)結社自由
(D)著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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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319), C(5), D(1), E(0) #854161

詳解 (共 1 筆)

#1110249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364 號解釋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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