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小強常在上課打瞌睡,老師在課後關切他的學習狀況,他才說出因爸爸常在喝酒後,將熟睡的他叫醒,並訓話一整夜,讓他精神上飽受煎熬。依我國法律規定,老師可採取下列何種作法來幫助小強?
(A)建議小強向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
(B)輔導小強向法院聲請受監護宣告
(C)請少年法院對小強施以保護處分
(D)替小強向地方法院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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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11), C(14), D(4), E(0) #718793

詳解 (共 6 筆)

#997435
小強遭受爸爸的家庭暴力,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可向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以求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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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410

(A)聲請保護令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保護令保護家暴被害人免於再被傷害,它可以命令加害人離開住居所、離開被害人的生活環境,保護被害人的安全,還有其他多項的保障。『保護令』分為三種類別

(一)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 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最長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期間最高為2年(104年2月4號修正)。

   (二)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三)緊急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

日夜間或休息為之(被害人不得聲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家庭暴力

簡稱家暴,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行為,往往由於現實之親屬關係與利益的約束而出現一定程度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的侵害行為可包括了實際攻擊、傷害、虐待等直接實施暴力或在精神上威脅家庭成員。其涉及的成員可以指:配偶、前配偶、雙親子女繼親帶來的孩子、有血緣關係家人、同居伴侶、殘疾者與照顧者、情侶關係。

施暴者會在半夜把孩子叫起來訓話或是不讓其睡覺 屬於精神上的家暴


(B)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無行為能力人)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C)保護處分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之規定,保護處分計有下列4種: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保護管束並得命勞動服務。 
3.安置輔導。 
4.感化教育。


(D)刑事告訴

家庭暴力防治法 原則上屬於權利義務上的保障私法自治民法範疇

不過實際上為了保障被害人權利其性質更為接近公私混合的社會法

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性質屬於社會法 接近民法 而非刑法


 

註:輔助宣告(部分限制行為能力人)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從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修正理由:「受輔助宣告適用之對象為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未成年人未結婚者,因僅有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無受輔助宣告之實益。受輔助宣告之人僅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並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惟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觀之,僅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其不因輔助宣告而喪失行為能力,僅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所以受輔助宣告之人,本質上仍係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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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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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0572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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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1024
這是一道關於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法律救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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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1026
這是一份關於法律常識與家庭暴力防治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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