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憲法就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規定係採何種方式?(A)列舉(B)概括(C)中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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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4/09/16)
按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之規定,顯然我國中央與地方之權限分配,應先採取「列舉主義」方式,分別「列舉」中央(如憲法第一百0七條)與地方(如憲法第一百十條)之主要權限或業務。準此,地方制度法進一步在該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事項,大體上仍符合憲法架構。 其次,在憲法對中央與地方事權各自「列舉」完畢後,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按:即中央與地方之間,出現「邊界型案件」時),得依「事務本質」做合理化分或因地制宜之劃分。亦即,事務之本質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該權限或業務應屬於中央,事務之本質有因地制宜之性質者,應屬於地方之事權或業務。 在此,若參照日本地方分權推進法第四條之規定,吾人似...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