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除現行犯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此一「法定程序」主要是指:
(A)刑法
(B)刑事訴訟法
(C)監獄行刑法
(D)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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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6), B(873), C(8), D(140), E(0) #135120

詳解 (共 5 筆)

#3005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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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88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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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2615

刑事訴訟法為程序法,由法官核發逮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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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0660

刑事訴訟法中,有提到現行犯的法條如下: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

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

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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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3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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