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有關汽車駕駛人酒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正確?
(A) 汽車駕駛人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
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不得駕車
(B) 汽車駕駛人經檢測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三萬元以上
十二萬元以下罰鍰。
(C) 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酒駕規定者,處九萬元罰鍰
(D) 汽、機車駕駛人拒絕接受酒精
濃度檢測者,處新臺幣十六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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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 C(3), D(35), E(0) #2948178
統計: A(5), B(3), C(3), D(35), E(0) #2948178
詳解 (共 1 筆)
#5733409
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14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三以
上。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5 條
上。
2.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35 條
1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 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 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3. 接上解
3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3. 接上解
3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公路主管機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4.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三、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四、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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