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某甲民國105年1月3日出售自用住宅土地一筆,售價900萬元,按當期公告現值600萬元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80萬元。民 國106年12月3日某甲又以妻名義,以620萬元購買另一筆自用住宅土地,請問民國106年,某甲重購自用住宅土地得退 還稅額為多少元?
(A)100萬元
(B)80萬元
(C)24萬元
(D)無法退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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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3), C(1), D(13), E(0) #24385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