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 聲請取回或領取提存物之期限
(一)清償提存之提存物受取人聲請領取提存物,應自提存通知書送
達發生效力之翌日起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二)清償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自提存之翌日起十年內
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聲請取回提存物,應於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後
十年內為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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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逾十年不取回者,提存物歸屬國庫
28.查核擔保提存物常發現有逾期未領回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稱逾期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