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新進行員甄選 高級辦事員(八職等) 專業科目(含會計學、經濟學、票據法、銀行法)#62609
年份:106年
科目:銀行◆綜合科目(含會計學概要、票據法概要、貨幣銀行學概要、銀行法)
28.甲簽發本票乙紙,向乙購買新型手機,乙未如期交貨,卻將該本票背書轉讓予丙,請問甲可否以乙未交貨為理 由對抗丙,而拒絕付款?
(A)乙如為善意無法交貨,甲不可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
(B)甲得俟乙交貨後,再行付款
(C)不論丙係善意或惡意,甲都可以拒絕付款
(D)丙如為善意執票人,甲不可以乙未交貨為由對抗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