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自民國86 年修憲後,總統任命那一官吏不須再提請立法院同意?
(A)司法院大法官
(B)行政院院長
(C)監察院監察委員
(D)監察院審計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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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5847), C(68), D(84), E(0) #133561
統計: A(85), B(5847), C(68), D(84), E(0) #133561
詳解 (共 6 筆)
#519738
| 第 9 條 | 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 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 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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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2208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其任期憲法無明文規定,依慣例須向改選後的立法院提出總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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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32
| 第 5 條 |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
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
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
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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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34
| 第 6 條 |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 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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