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規劃個人財產信託時,常建議委託人選任信託監察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選任之人同意後辭任
(B)委託人不能事先拋棄解任信託監察人之權利
(C)信託監察人可依信託法為受益人為訴訟之行為
(D)信託監察人可依信託法為受益人為訴訟外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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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8), C(2), D(24), E(0) #3709852
統計: A(1), B(48), C(2), D(24), E(0) #3709852
詳解 (共 3 筆)
#7432532
選項 (B) 敘述為:「委託人不能事先拋棄解任信託監察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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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盲點:信託法第58條規定,信託監察人若怠於職務或有重大事由,指定或選任之人(如委託人)「得解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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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私益信託(個人財產信託)的實務與契約自由原則中,信託監察人制度主要是為受益人利益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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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題認定:金研院的擬答邏輯認為,信託屬於契約行為,基於私法自治與契約自由,委託人在規劃個人財產信託時,其實「可以」在信託契約中事先約定拋棄或限制自己解任監察人的權利(例如為了防止委託人日後隨意干涉監察人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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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選項 (B) 斷言「不能事先拋棄」在私益信託的框架下被判定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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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2534
為何 (A) 在考試中被認定為正確(不選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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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選項 (A) 的文字「信託監察人有正當事由時,得經選任之人同意後辭任」,與信託法第57條原文「得經指定或選任之人同意或法院之許可辭任」相比少後半句,但在測驗題的語境中:該敘述屬於「部分正確的條件描述」(經選任之人同意確實可以辭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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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考題中出現 (B) 這種涉及契約自由與根本法理的嚴重概念衝突時,(A) 會被視為可接受的正確選項,而 (B) 則是該題最無爭議的錯誤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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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741
1. 為什麼 (B) 是錯的?(關於:開除信託監察人)
信託監察人就像是信託的「糾察隊長」,專門負責幫受益人(通常是年幼的小孩、身心障礙者或高齡長者)監督銀行有沒有好好管錢。
有些委託人(例如富一代爸爸)擔心自己以後如果老糊塗了,或者被身邊壞人煽動,一時衝動跑去把這個公正的「糾察隊長」解任(開除),導致信託失去保護作用。所以法律允許爸爸在當初簽信託契約時,就特別加註一條:「我(委託人)自願放棄以後開除信託監察人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有效且被允許的。
有些委託人(例如富一代爸爸)擔心自己以後如果老糊塗了,或者被身邊壞人煽動,一時衝動跑去把這個公正的「糾察隊長」解任(開除),導致信託失去保護作用。所以法律允許爸爸在當初簽信託契約時,就特別加註一條:「我(委託人)自願放棄以後開除信託監察人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有效且被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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