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載貨證券記載之卸貨港為高雄港,其中訂有仲裁條款,約定若發生爭議雙方同意以香港作為仲裁地 點。某輪於高雄港卸完貨後發生貨損爭議,經契約當事人同意於我國進行仲裁,試問仲裁結果是否 有效?
(A)無效,因須受載貨證券內仲裁地記載之拘束
(B)無效,因香港法院不承認
(C)不一定,依仲裁之結果而定
(D)有效,因雙方當事人同意,所以不受載貨證券內有關仲裁地為香港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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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0), C(0), D(71), E(0) #93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