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之事項,得處以刑事罰?
(A) 未經許可擅自製造爆竹煙火
(B) 合法爆竹煙火製造業者提供原料或半成品予第三人,於爆竹煙火製造場所以外地點,從事製造、加工等作業
(C) 製造、輸入業者或零售商以外之供應者,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販賣或陳列未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散
(D) 違反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命令,即將個別認可不合格之一般爆竹煙火運出儲存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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