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年齡滿 80 歲以上之被看護者,經專業評估認定至少應達下列何種情形,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照顧需求而未能僱用本國籍照顧服務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
(A)輕度依賴照護需要
(B)中度依賴照護需要
(C)嚴重依賴照護需要
(D)全日照護需要 。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 B(8), C(27), D(10), E(0) #3778758

詳解 (共 2 筆)

#7311959
家庭看護(免評):80 歲(嚴重程度)、85 歲(輕度)、90 歲(免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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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1506

正確答案:應達「被照顧者之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結果為「重度」以上,或具「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詳細解析:針對 80 歲以上長者之評估標準

為了讓申請程序更具彈性,針對年齡滿 80 歲以上的被看護者,採取了較為簡化的評估基準。若要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資格,被看護者需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之指定醫院進行專業評估,並達到下列情形之一:

  1. 日常生活活動能力(ADL)評估: 依「巴氏量表」(Barthel Index)評估結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達到**「重度」**失能以上程度。

  2. 特定身心障礙項目: 經專業評估符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之一(例如:植物人、失智症、肢體障礙等特定類別)。

重點觀念釐清:

  • 為什麼要有「正當理由」? 制度設計的精神在於「補充性原則」,即優先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若經長照中心推介照顧服務員,但有正當理由無法滿足需求(例如:照顧服務員拒絕配合特定工作內容、申請人與被看護者有特殊需求等),方能申請聘僱外籍看護工。

  • 評估機制: 此項評估必須由合法的醫療機構進行,確保評估結果的專業性與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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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887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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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請地方推介不成,再向中央申請:特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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