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依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規定,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 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幾日以下者,外國人不受學、經歷或證照、職業資格之限制?
(A)30 日
(B)45 日
(C)60 日
(D)9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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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5), C(8), D(36), E(0) #3778761

詳解 (共 1 筆)

#7311507

依據《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28 條規定,若外國法人為了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指派其聘僱的外國人來臺從事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

  • 資格豁免條件: 若其在臺履約之「累計工作期間」符合一定天數限制,該外國人即可免除學歷、經歷、證照或職業資格之審查限制。

  • 法定天數: 自申請日起前 1 年內,履約工作期間(包含本次申請之期間)累計不得超過 90 日

重點觀念:

  • 立法目的: 此項條文主要考量國際技術交流的彈性。對於短期(90 天內)的專業支援,若強制要求必須具備特定學歷證明或執照,將大幅阻礙企業間的技術合作效率。

  • 注意事項: 若外國人在臺工作期間預計超過 90 日,則必須回歸一般審查標準,即該外國人必須具備相關專業學歷、工作經驗或國際證照,才能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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