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從事 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自申請日起前1年內履約工作期間與當次申請工作期間累計最長在幾 日以下者,外國人不受學、經歷或證照、職業資格之限制?
(A)30日
(B)45日
(C)60日
(D)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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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 C(22), D(42), E(0) #568073

詳解 (共 3 筆)

#1599847

 

第 七 條 外國法人為履行承攬、買賣、技術合作等契約之需要,須指派所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第四條範圍內之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十日以下者,外國人資格不受第五條之限制。但自申請日起前一年內履約工作期間累計達九十日以上者,外國人仍應符合第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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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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