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保險業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拒絕繳付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 鍰?
(A) 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B) 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
(C) 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
(D) 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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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7), C(181), D(67), E(67) #1797076

詳解 (共 2 筆)

#2959132

《保險法》 第 169 - 1 條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    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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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1924

因第169-2條於107.5.15修正

修正前
第一百六十九條 之二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提供 
              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修正後

    第一百六十九條 之二
     保險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安定基金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解除其負責人職務:
  一、未依限提撥安定基金或拒絕繳付。
  二、違反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五項規定,未依規定建置電子資料檔案、拒絕提供電子資料檔案,或所
              提供之電子資料檔案嚴重不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安定基金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六項規定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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