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日本籍的藤戶小姐嫁於中華民國籍的襄吉士,來臺後生下了大建與小建,全家就此定居於臺灣。試根據我國《國籍法》之規定,有關於大建與小建及藤戶小姐三人之國籍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我國為屬地主義,成長於臺灣的大建與小建皆為中華民國籍
(B)我國為屬人主義,因此大建與小建皆擁有中華民國之國籍
(C)我國為屬地主義,藤戶小姐非出生在此,將不可能擁有中華民國籍
(D)我國為屬人主義,因此藤戶小姐永遠都將不可能擁有中華民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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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84), C(0), D(0), E(0) #424384
統計: A(26), B(384), C(0), D(0), E(0) #424384
詳解 (共 1 筆)
#696501
國籍法: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人]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人]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地]
四、歸化者。
屬地主義為輔助的原因,就是為了涵蓋國籍法第2條第3項的情形。
所以我國皆採用兩種主義,只是屬人[血統]為主,屬地[出生地]為輔助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人]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屬人]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屬地]
四、歸化者。
屬地主義為輔助的原因,就是為了涵蓋國籍法第2條第3項的情形。
所以我國皆採用兩種主義,只是屬人[血統]為主,屬地[出生地]為輔助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其父或母亦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
二、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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