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
房地產之勘選,下列何者為非?
(A)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
級機關核准。
(B)如招標文件已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
並得免除議價程序。
(C)如欲採行協商措施,應預先於招標文件標示得更改
之項目。
(D)投標廠商家數無限制,縱僅1家廠商投標亦可開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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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162), C(9), D(8), E(0) #2416600
統計: A(33), B(162), C(9), D(8), E(0) #2416600
詳解 (共 1 筆)
#4398423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 第3條
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應先編擬計畫依規定層報核定。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
四、決標程序: (一)適用最有利標決標者,於評選結果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後,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二)準用最有利標公開評選優勝廠商者,依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 用或費率辦理議價程序(不訂底價;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 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並依照原定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 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依自願減價之金額決標)。機 關洽優勝廠商議定之內容,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 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三)廠商報價高於招標文件所載明之固定費用或費率者,依本法第50 條第 1項第 2款及招標文件規定,不予決標。
如招標文件已訂明決標之固定金額者,則以該金額決標,並得但不得免除議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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