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是暫停招標,並且於取消或是暫停之後,且招標文件之內容未曾 經過重大之改變時,最多應於多少期間內重新招標,該等標期得經考量取消或是暫停前已經 公告或是邀標之日數,依照原定之期限酌予縮短?
(A)六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一年內
(D)二十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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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1), C(0), D(1), E(0) #1729632

詳解 (共 2 筆)

#4100574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或暫停招標,並於取消或暫停後六個月內重行或
續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重行或續行招標之等標期,得
考量取消或暫停前已公告或邀標之日數,依原定期限酌予縮短。但重行或
續行招標之等標期,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得少於三日,公告金額以上之
採購不得少於七日。
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後流標、廢標、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並於其後三個月
內重行招標且招標文件內容未經重大改變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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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0022
招標期限標準第8條機關於等標期截止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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