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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 源時,得停止相對人之水權;此停止水權之行為,是為:
(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處分之無效
(D)行政處分之轉換


答案:B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Pei-chun Chi 國二上 (2010/05/28)
撤銷係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可由原處分機關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3/01)

原本題目:

28.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 源時,得停止相對人之水權;此停止水權之行為,是為:(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處分之無效 (D)行政處分之轉換﹝94 地四﹞

修改成為

28.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 源時,得停止相對人之水權;此停止水權之行為,是為:(A)行政處分之撤銷 (B)行政處分之廢止 (C)行政處分之無效 (D)行政處分之轉換

14F
Eric David Ki (2017/11/03)

這可以用行政程序法123條第2款法規准許廢止或是第2款保留廢止權,就不用考慮公法和私法。

不過我想知道的是,這個水權其實是"停止"而不是廢止,也就是說,可以無限次數停了又繼續,繼續了又停。這樣不是廢止吧?廢止原則上是向後失效呀(以前效力存續,以後不算)!

也不是條件,因為條件也是兩段式(一段有效,一段失效),也沒有履行的負擔。

實務上是怎麼做的呢?是不是如以下這樣?

提前公告通知(比如枯水期)或臨時公告通知(真的缺水)要停水(這是行政處分),等到有水再公告通知繼續供水(另一個行政處分)。

請問有人知道嗎?


15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撤銷Anfechtung取消

撤銷(德語:Anfechtung)為法律專用術語,當某個意思表示的發出人所想要成立的法律行為有瑕疪時,該意思表示的發出人可以將其所發出的意思表示收回,讓該法律行為溯及至成立時失效,或是讓該法律行為不能成立。

28.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 源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