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水利法第十九條規定:主管機關於水源之水量不敷公共給水,並無法另得水 源時..-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3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7/03/01)
原本題目: |
14F Eric David Ki (2017/11/03)
這可以用行政程序法123條第2款法規准許廢止或是第2款保留廢止權,就不用考慮公法和私法。 不過我想知道的是,這個水權其實是"停止"而不是廢止,也就是說,可以無限次數停了又繼續,繼續了又停。這樣不是廢止吧?廢止原則上是向後失效呀(以前效力存續,以後不算)! 也不是條件,因為條件也是兩段式(一段有效,一段失效),也沒有履行的負擔。 實務上是怎麼做的呢?是不是如以下這樣? 提前公告通知(比如枯水期)或臨時公告通知(真的缺水)要停水(這是行政處分),等到有水再公告通知繼續供水(另一個行政處分)。 請問有人知道嗎? |
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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