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
能全數銷售者,其剩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如何處理?
(A)自行認購
(B)再行銷售
(C)退還發行人
(D)洽特定人認購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67), B(43), C(328), D(37), E(0) #2771613
統計: A(867), B(43), C(328), D(37), E(0) #2771613
詳解 (共 2 筆)
#5488470
第 71 條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訂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證券承銷商辦理前項之包銷,其應具備之條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