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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5年 - 臺北縣95 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卷(26~50)#2568 | 科目:教甄◆體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5年 - 臺北縣95 學年度國民中學正式教師聯合甄選及代理代課教師聯合筆試試卷(26~50)#2568

年份:95年

科目:教甄◆體育專業

28. 足球比賽哪種情形不用判罰越位?
(A) 發角球時
(B) 發邊線球時
(C) 發球門球時
(D) 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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