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關於複保險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故意不為複保險之通知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 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保險契約無效
(C)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
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D) 善意之複保險,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除另有約定外,
各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之全部價值,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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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第 五 節 複保險 第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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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條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