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違反何項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法律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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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22), C(3), D(4), E(0) #782077

詳解 (共 3 筆)

#3687171

釋字365之理由書(節錄):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父母對於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之規定,制定於憲法頒行前中華民國十九年,有其傳統文化習俗及當時社會環境之原因。惟因教育普及,男女接受教育之機會已趨均等,就業情況改變,婦女從事各種行業之機會,與男性幾無軒輊,前述民法關於父母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其適用之結果,若父母雙方能互相忍讓,固無礙於父母之平等行使親權,否則,形成爭執時,未能兼顧母之立場,而授予父最後決定權,自與男女平等原則相違亦與當前婦女於家庭生活中實際享有之地位並不相稱

來源: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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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6283

麻煩摩大把題目修正如下: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違反何項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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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7112
原本題目:280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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