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三六五號解釋,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違反何項原則?
(A)法律保留原則
(B)平等原則
(C)誠實信用原則
(D)法律優越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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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10643), C(44), D(30), E(0) #132677
統計: A(137), B(10643), C(44), D(30), E(0) #132677
詳解 (共 3 筆)
#460100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365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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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57
| 第 1089 條 |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 之。父母之一方不能行使權利時,由他方行使之。父母不能共同負擔義務 時,由有能力者負擔之。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 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判前,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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