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關於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何者為錯誤?
(A)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五分之一之提議
(B)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
(C)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
(D)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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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58), B(119), C(148), D(104), E(0) #132684
統計: A(4358), B(119), C(148), D(104), E(0) #132684
詳解 (共 8 筆)
#565542
【總統、副總統罷免案】
全體立委1/4提議,全體立委2/3同意,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1/2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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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全體立委1/2提議,全體立委2/3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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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土變更案】
全體立委1/4提議,全體立委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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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
立委1/4提議,3/4出席,出席委員3/4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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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48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
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
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
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
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
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
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
急命令立即失效。
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
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
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
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
規定。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
任期屆滿為止。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
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
關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
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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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712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
1.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
2.全體立法委員2/3之同意後提出,
3.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
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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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8538
總統罷免案4132
彈劾總統案2132
彈劾總統案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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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424
1/4 3/4 3/4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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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425
1/4 3/4 3/4 領土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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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423
1/4 2/3 1/2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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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9426
1/2 2/3 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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