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對修憲之論述何者正確?
(A)修憲為行政行為
(B)如有重大明顯瑕疵雖有違法但仍生效力
(C)不得牴觸修憲條文成立或效力基本規範
(D)程序無須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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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82), C(5069), D(40), E(0) #132692

詳解 (共 5 筆)

#809424
司法行為? ?個人估狗不到相關說法...以下分享給各位

釋字499號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憲法學者的意見

所謂「修憲」,基本上必須維持三項要件;(一)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二)僅得為「部分(條文)修訂」、以及(三)修訂的內容亦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所構成的「修憲界限」。相對而言,若出現(一)憲法變遷的程序脫逸既存憲法規範、(二)「全部(條文)修訂」、(三)修憲結果已脫逸「修憲界限」的實質規範等任一情形,則均屬事實上的制憲行為。惟何者構成「修憲界限」的具體內容並無定論,同時,若既存憲法中並無「禁止修改(條文)規範」的規定,理論上亦不應排除「全部(條文)修訂」的可能性,較不具爭議性的條件僅餘「是否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耳。因而,有學者就明確指出:「制憲政治行為,屬於超實定法的範疇,不受既存憲法的規範修憲法律行為,必須依憲法所訂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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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428
釋字499號

一、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關係憲政秩序之安定及全國國民之福祉至鉅,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又修改憲法乃最直接體現國民主權之行為,應公開透明為之,以滿足理性溝通之條件,方能賦予憲政國家之正當性基礎。


憲法學者的意見:

所謂「修憲」,基本上必須維持三項要件;(一)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二)僅得為「部分(條文)修訂」、以及(三)修訂的內容亦不得逾越憲法基本精神所構成的「修憲界限」。相對而言,若出現(一)憲法變遷的程序脫逸既存憲法規範、(二)「全部(條文)修訂」、(三)修憲結果已脫逸「修憲界限」的實質規範等任一情形,則均屬事實上的制憲行為。惟何者構成「修憲界限」的具體內容並無定論,同時,若既存憲法中並無「禁止修改(條文)規範」的規定,理論上亦不應排除「全部(條文)修訂」的可能性,較不具爭議性的條件僅餘「是否遵守既存憲法所訂的修憲程序」耳。因而,有學者就明確指出:「制憲是政治行為,屬於超實定法的範疇,不受既存憲法的規範;修憲是法律行為,必須依憲法所訂程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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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875

那修憲是什麼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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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9498

恭請司法院大法官們出來修憲,必為司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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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9762
修憲是由司法院大法官?不是由立法委員提出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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