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地方制度法如何規定台北市長之任期?
(A)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B)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二次
(C)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三次
(D)任期四年,無連任次數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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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8), B(76), C(4), D(455), E(0) #132696
統計: A(3728), B(76), C(4), D(455), E(0) #132696
詳解 (共 8 筆)
#142924
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 (1) 總統, 副總統 (2) 直轄市市長 (3) 縣(市)長 (4) 鄉(鎮, 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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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575
高雄市與高雄縣尚未合併前,陳菊當選一次高雄市長(2006年)!
合併後,為第一屆也是第一任(2010年)的大高雄市長,接著是第二任(2014年)的大高雄市長。
所以,以合併後的高雄市長,陳菊是連任(第二次)。
地方制度法~任期四年,連選得以連任一次。並無錯誤!
合併後,為第一屆也是第一任(2010年)的大高雄市長,接著是第二任(2014年)的大高雄市長。
所以,以合併後的高雄市長,陳菊是連任(第二次)。
地方制度法~任期四年,連選得以連任一次。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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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217
我想說老胡當市長這麼久了以為沒限制
胡志強在台中市未合併升格前即擔任市長9年,加上合併升格後的首屆大台中市長4年,任期達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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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71
連選得連任一屆 地方制度法 第 55 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 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 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 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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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850
回樓上
請問你是高雄人嗎...?
雖然我不是高雄人 但我知道陳菊市長從2006年+4年=2010
然後2010選上繼續連任一次 2014卸任
請問你是高雄人嗎...?
雖然我不是高雄人 但我知道陳菊市長從2006年+4年=2010
然後2010選上繼續連任一次 2014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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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433
這答案好像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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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08
陳菊現在是選大高雄市第二任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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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383
這題答案是否有誤?阿菊姊不是擔任市長多年?不只連任一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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