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關於公務員之懲戒與憲法人權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認為:
(A)公務員之懲戒,與人權無關
(B)公務員懲戒標準,得授權行政機關訂定
(C)抽像概念之懲戒標準,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D)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不得先令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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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495), C(1494), D(497), E(0) #132705
統計: A(62), B(495), C(1494), D(497), E(0) #132705
詳解 (共 10 筆)
#112187
大法官釋字491 號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
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
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
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
確定前得先行停職。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
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
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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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23
應該要完整看喔 !
大法官只是引用法條:「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八條規定,服務機關對於專案考績應予免職之人員,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然後加上會議後論述:「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最後提醒立法者:「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這樣有清楚一點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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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446
請見最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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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99
經釋字491之後考績法有修正 現行江得修正為應,且將懲處的要件以法律定之,規定在考績法內了
.〈公務人員考績法〉
第18條
年終辦理之考績結果,應自次年一月起執行;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及非於年終辦理之另予考績,自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執行。但考績應予免職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所以我認為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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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62
釋字491規定"在處分確定前得先行停職"
可是題目是
免職處分之訴訟確定前,"不"得先令停職
為什麼選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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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91
我也覺得...應該是C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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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55
非常謝謝你~
但我的想法跟知識加這個回答比較像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306032314305
所以我選c
哈~我有盲點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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