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我國憲法規定免納學費,由國家負擔的基本教育之對象是:
(A)三到十二歲之兒童
(B)五到十五歲之兒童
(C)六到十二歲之兒童
(D)六到十五歲之兒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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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4), C(2590), D(575), E(0) #132707
統計: A(33), B(34), C(2590), D(575), E(0) #132707
詳解 (共 4 筆)
#1416460
憲法第160條:6~12歲之學齡兒童 國民教育法第2條:凡6~15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2條:所稱兒童,指未滿12歲之人
勞動基準法第44條:15~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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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809
第 160 條
六歲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
府供給書籍。
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納學費,其書籍亦由
政府供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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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97
我怎麼記得國小有繳一堆錢呢?
還是我又失憶症了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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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032
現在不是9年一貫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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