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六、三七一、四○七號解釋之精神,各級法院法官於審理個案時,得否拒絕適用與憲法或法律相牴觸之命令?
(A)得拒絕適用
(B)不得拒絕適用
(C)應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D)僅終審法院法官得拒絕適用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32), B(73), C(1033), D(20), E(0) #132690
統計: A(1632), B(73), C(1033), D(20), E(0) #132690
詳解 (共 7 筆)
#204747
「法律違憲」只有司法院大法官有權加以解釋處理,因此法院於審判案件時遇有「法律違憲」發生疑義的時候,要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可是「命令違法」就不一樣了,根據這幾號大法官解釋的意旨,只要是法院就有權決定命令違法該怎麼處理,也就是釋字二一六所講的:「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的意思。
46
2
#1291625
....之命令...
5
0
#1009843
其實應該是137不是371號釋字,出題出錯了。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137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62年12月14日 |
解釋爭點 | 法官審判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拘束? |
解釋文 |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371 號 |
|---|---|
解釋公布日期 | 民國 84年1月20日 |
解釋爭點 | 法官有無聲請釋憲權? |
解釋文 |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
4
0
#1360826
選太快沒看到命令@@
1
1
#900701
看太快……
0
0
#6404838
命令不受其拘束,故得不予適用
法律不得進逕行不予適用,可以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違憲審查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