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 第 4 條 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應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書。二、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四、水土保持計畫核定證明文件或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證明文件。五、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檢附審查通過之文件。
10 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下列何項非屬於起造人申請雜項執照時,應檢附之文件..-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