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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18下列何者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
(A)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權利
(B)利益受到損害
(C)行政命令之妥當性
(D)行政處分不當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密蘭諾鬆塔 研一上 (2015/10/30)
行政處分不.....看完整詳解
3F
飲冰室茶集紅奶茶 高三下 (2016/04/01)
行政處分訴願完不是可以行政訴訟嗎?
4F
小P 研一上 (2016/04/08)

免經訴願程序的理由:其中包括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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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大四上 (2023/02/23)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訴願法才是「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訴願法第 1 條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2818下列何者為可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 (A)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權利(B)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