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2.警械人員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人所謂其他人使指:
(A)歹徒及共犯
(B)其他職務之警察人員
(C)路人第三人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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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4), C(1112), D(464), E(0) #314555
統計: A(1), B(4), C(1112), D(464), E(0) #314555
詳解 (共 10 筆)
#241263
其他之人係指警械使用之對象以外之人,例如路人、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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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5335
使用警械時應注意勿傷及其他之人 當然包括其他警職人員、路人至於適用對象依照警械比例原則 如果射擊歹徒車子就能達到逮捕的目的,當然也不能朝人射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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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886
第四條(使用警械原因)
|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
|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
|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
|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
|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 時。 |
|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 |
|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
|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
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警察因為有上述使用警械之原因而需要使用警刀或警械,其所針對的情況有明白提示,因為歹徒或共犯會有上述的情形,致警察發動使用警械之權。 另至於我所說的其他之人係指警械使用之對象以外之人,例如路人、鄰人。係參考陳立中<警察法規>第28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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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13
要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才可以使用警械,歹徒及共犯、其他職務之警察人員就可以不注意了嗎,答案應該是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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