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簽訂日期:民國 78 年 11 月 20 日生效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第 31 條1.締約國承認兒童享有休息及休閒之權利;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戲與娛樂活動之權利,以及自由參加文化生活與藝術活動之權利。2.締約國應尊重並促進兒童充分參加文化與藝術生活之權利,並應鼓勵提供適當之文化、藝術、娛樂以及休閒活動之平等機會。
16 依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 31 條指出「兒童及少年有從事適合其年齡之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