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7以下何者非共同正犯成立要件?
(A)犯意連絡
(B)行為分擔
(C)二人以上
(D)事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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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21), C(15), D(160), E(0) #779322

詳解 (共 2 筆)

#1862254
目前我國刑法對正犯的法源乃係依據刑法第二...
(共 21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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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5432
①兩人以上+②犯意聯絡+③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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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以上一起完成,就會構成共同正犯。
不過,並不是所有對於犯罪發生有影響力的人員,都屬於共同正犯,還要具備「犯意聯絡」、「行為分擔」這兩項要件才行!
「犯意聯絡」,指的是多數人主觀上打算一齊實現某個犯罪計畫;
「行為分擔」,則是說多數人在客觀上相互分擔了犯罪計畫的一部分任務,也就是彼此分工合作來執行這個犯罪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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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976681/661783/991641/p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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