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以下何者非共同正犯成立要件?
(A)犯意連絡
(B)行為分擔
(C)二人以上
(D)事先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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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5), B(515), C(463), D(4207), E(0) #136075
統計: A(345), B(515), C(463), D(4207), E(0) #136075
詳解 (共 5 筆)
#931441
不一定要有事前共同計畫,如只一個人計畫,但執行是兩人一同執行的也算是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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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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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正犯的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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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要件--共同行為決意: 兩個以上行為人出於違犯特定犯罪之故意,彼此聯絡謀意或設計,而在有認識與有意識的交互作用下,所成立之共同一致之犯意。不以明示為限,默示亦可。直接或間接,亦非所問。同時,不以著手在前存在為必要,行為時始先後達成者,亦屬之。 行為決意包含,基於犯罪設計或實施犯罪所必要之角色分配,其中必須能夠顯示出各個行為人均有將整個犯罪行為的成敗繫諸於彼此間相互協力的意思。至於行為人是否為有責任能力人,應非所問。但我國實務見解則有不同意見。 28上3242號判決:共同正犯之要件,不僅以有共同行為為已足,尚須有犯意之聯絡。刑法對於無責任能力者之行為,既定為不罰,則其加功於他人之犯罪行為,亦應以欠缺意思之要件,認為無犯意之聯絡,而不計入共同正犯之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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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要件--共同行為分擔: 共同行為分擔並非侷限於不法要件構成行為,只要屬於犯罪整體過程之部份者,亦屬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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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876
主觀:共同行為。犯意聯絡。 客觀:行為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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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871
D事前計劃不就等於共謀共同正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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