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8. () 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從事營造作業之新僱勞工,其
接受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至少幾小時?
(A)3
(B)4
(C)5
(D)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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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2), B(12), C(3), D(919), E(0) #2164509
統計: A(772), B(12), C(3), D(919), E(0) #2164509
詳解 (共 2 筆)
#3851633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須接受3小時的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行政人員)
從事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高空工作車、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電銲作業等應各增列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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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8317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 條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附表十四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使用生產性機械或設備、車輛系營建機械、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捲揚機等之操作及營造作業、缺氧作業(含局限空間作業)、電焊作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在職於變更工作前,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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