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十四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
在行駛途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缺水、缺電或缺燃料。
二、車輪、輪胎膠皮或車輛機件脫落。
三、輪胎任一點胎紋深度不足:
(一)四輪以上汽車:一‧六公釐。
(二)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一公釐。
288.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輛不得有下列情形(A)缺水、..-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