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1台上字第392號判決
行為人基於妨害投票之犯意而虛偽遷移戶籍,取得選舉人
資格,且於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前仍未將戶籍遷出該選區,經編入
該選區選舉人名冊中,取得形式上之選舉權而得於該選區行使選
舉權,已足以妨害選舉之純正及公正性,適足以影響該選舉區之
選舉權人人數或投票數等整體投票結果,其行為已達於可實現該
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認係已著手犯罪。倘謂行為人之該行為係僅
止於預備階段,因該罪不處罰預備犯,其行為自不受刑事處罰,
則該項規定將形同具文,顯昧於社會事實。是應認行為人已著手
犯罪,如其並未前往投票,自屬未遂。
29、甲意圖使特定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選舉人資格,然而於投票日並未前往投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