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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世界、中外)本國史地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呂秀蓮副總統告新新聞雜誌案」,業經三審定讞,新新聞敗訴。關於最高法院判決文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適用大法官釋字第 五九號解釋
(B) 媒體工作者的注意義務,應從輕酌定
(C) 新聞攸關公共利益,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保障
(D) 新新聞敗訴,乃因法官認其未盡合理查證義務


答案:A
難度: 非常困難
最佳解!
San-Yi Jan 大二下 (2012/10/27)
C的答案我查了一下最高法院的判決說明,法官以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其固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看完整詳解
6F
Ya Ya Chou 大三上 (2013/12/15)
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7F
GRACE 大三下 (2017/10/01)

出題者還真用心良苦!

最高法院罕見辯論嘿嘿嘿總  統府緋聞疑雲案 可望27日一天審結

實際有關係的解釋文是:釋字第509號

不是59號文。。。

8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14)

● 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51號民事判決

 

理  由

 

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甲○○為上訴人新新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新聞公司)之董事長,並任該公司發行之新新聞周報社長,綜理新新聞周報之一切相關業務,上訴人丁○○(筆名楊照)、戊○○、乙○○、己○○依次受僱擔任該公司之總編輯、執行主編、主編、採訪記者。
渠等明知被上訴人並未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原判決誤為十三日)晚間,以電話告知丁○○有關總統府緋聞情事,竟故意於同年月十六日發行之新新聞周報第七一五期,刊登以「鼓動緋聞,暗鬥阿扁的竟然是丙○○」為主題之封面故事,並由己○○、乙○○、戊○○採訪撰文,虛構事實報導:「丙○○在深夜打了一通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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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呂秀蓮副總統告新新聞雜誌案」,業經三審定讞,新新聞敗訴。關於最高法院判決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