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依土地法規定,土地權利關係人,在無主土地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應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調處
(B)調解
(C)仲裁
(D)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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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23), C(31), D(6), E(0) #898974
統計: A(361), B(23), C(31), D(6), E(0) #898974
詳解 (共 1 筆)
#1220883
第 59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在前條公告期間內,如有異議,得向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地政機關以書面提出,並應附具證明文件。
因前項異議而生土地權利爭執時,應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予
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
理,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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